2008法律硕士复习攻略之代理
2007-08-01 15:14:00 来源:文都教育在线 标签:法律硕士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代理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概述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转委托
转委托的概念;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复习重点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
(1)显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本人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代理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就退居合同之外。
(2)隐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他所代理的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仍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
(3)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没有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披露本人的存在,也不披露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应当负责,因为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没有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样他就等于把自己置于本人的地位,所以他应该对合同负责。但未披露的本人能否直接依据给合同取得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说有一下两种方式: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要件:
第一,客观上行为人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第二,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四,行为人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
4、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 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第一节 代理概述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概述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转委托
转委托的概念;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复习重点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别。)
(1)显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本人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代理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就退居合同之外。
(2)隐名代理:如果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他所代理的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仍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
(3)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没有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披露本人的存在,也不披露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应当负责,因为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没有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样他就等于把自己置于本人的地位,所以他应该对合同负责。但未披露的本人能否直接依据给合同取得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说有一下两种方式: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的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要件:
第一,客观上行为人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第二,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四,行为人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
4、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 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