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政策五大变化 综合评价要写入考生电子档案
2007-03-07 14:22:21 来源:厦门商报 标签:
市招考中心转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商报讯 记者 张军 报道 本科录取推迟至7月底结束、中外合作办学不再单独录取、综合评价首进电子档案、民办高校招生章程须备案、明确了何为“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
昨日,市招生考试中心转发了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相比去年,今年高招政策发生了五大明显变化。
变化一
本科录取7月底结束
去年招生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今年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于7月10日至15日开始。本科录取应在7月31日之前结束,高职(专科)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变化二
中外合作办学不再单独录取
去年,高校各批次录取原则为: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今年则在此规定上增加了一条,“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